商标法60条不予处罚 是否还要没收商品 总局答复,商标法6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在商标侵权案件处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该条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处以罚款。同时,存在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可处相应倍数罚款,不足五万元也有相应罚款规定等情况。而当遇到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这种情形下可不予行政处罚。

在此背景下,一个关键问题引发关注:在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下,是否还要没收商品?国家总局对此进行了答复,这一答复对于执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引意义。
总局答复明确了在符合商标法第六十条中不予处罚的特定情形下,即销售者确实不知商品侵权且能证明合法取得及说明提供者时,对于商品的处理并非一概而论地没收。这一规定有着合理的法理基础。一方面,此类销售者主观恶性较小,其在销售过程中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识别侵权情况。若仍没收商品,可能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有失公平。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维护商标权人权益和保护善意销售者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立法宗旨。
这一答复也对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执法人员需要更加细致地审查销售者是否真正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准确判断其是否“不知道”以及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的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同时,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虽然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不一定被没收,但仍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例如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总局关于商标法第六十条不予处罚情形下商品没收问题的答复,进一步完善了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规则,有助于实现商标法的公平正义价值,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