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撤销商标的规定,商标法撤三是第几条
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关于撤销商标的规定对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促进商标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撤三”制度备受关注。

“撤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设置“撤三”制度有着多方面的重要考量。从资源优化角度看,商标作为一种商业资源,若被闲置不用,就占据了有限的商标资源,阻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注册和使用商标。例如,有些企业大量囤积商标却不实际投入使用,造成资源浪费,“撤三”能有效清理这些闲置商标。从市场公平竞争角度讲,它促使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本质功能。若商标权人长期不使用商标,却仍独占商标专用权,可能会对其他有使用意愿的经营者形成不公平竞争优势。
在实践中,申请“撤三”需要遵循一定程序。申请人需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会通知商标权人答辩,商标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若商标权人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商标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撤三”制度是商标法中保障商标资源合理利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规定。它既促使商标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也为市场中其他主体提供了合理利用商标资源的机会,在商标法律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