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商标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条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起着极为关键的筛选与规范作用。

从商标注册的整体流程来看,第28条如同一个严谨的守门人。它的存在,首先确保了市场上商标的独特性。在商业活动高度繁荣的当下,同一种或类似商品领域往往存在众多商家。若允许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消费者极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比如,若有两个在服装领域近似的商标同时存在,消费者可能误以为是同一家企业的产品,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会对已注册的商标权人造成侵权损害。
该法条也维护了商标注册的公平秩序。它避免了一些企业通过模仿他人知名商标来“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没有这一规定,商标市场可能会陷入混乱,真正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商标难以脱颖而出,而那些企图抄袭、模仿的行为却可能得逞,长此以往,将严重打击企业创新和打造品牌的积极性。
在实践操作中,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非易事。商标局会综合考虑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多种因素。例如,文字商标中,字形、读音、含义相近的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图形商标则从构图、外观等方面进行比对。这也要求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尽可能追求独特性,避免与已有商标存在潜在的相同或近似风险。
《商标法》第28条通过严格把控商标注册的入口,为健康有序的商标市场环境筑牢了基础,对于保护商标权人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