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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58条内容有哪些规定,商标法58条

时间2025-07-29 09:15:16分类最新数据浏览1897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这一法条看似简短,却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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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的核心在于规制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行为。在商业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为了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将他人具有一定声誉的注册商标甚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这种行为极易误导公众,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进而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从法律层面来看,《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构建起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协调机制。商标主要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标识。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此条款明确了这种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且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指引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实现了不同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

在实践中,这一规定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商标权人若发现他人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侵权方改正等,司法机关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对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规范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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