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法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这一法条在商标注册的流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申请在先”原则确立了商标注册的基本秩序。在商业活动日益活跃的当下,众多市场主体都希望通过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当不同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时,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来初步审定和公告商标,为商标注册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规则,避免了混乱和无序竞争。
其次,“使用在先”原则则体现了法律对实际商业使用的尊重和保护。在同一天申请的特殊情况下,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成为了判断商标归属的关键因素。这一规定鼓励市场主体积极、真实地使用商标,而不仅仅是囤积商标资源。例如,两家企业在同一天就相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其中一家企业已经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并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那么按照使用在先原则,这家企业更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这对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存在,既保障了商标注册的效率和确定性,又兼顾了市场实际使用的公平性。它犹如一把标尺,衡量着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权益归属,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也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筑牢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推动着我国商标事业朝着更加规范、公平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