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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法第56条

时间2025-07-29 11:25:10分类最新数据浏览275

《商标法》在规范商标使用、保护商标权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中第56条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什么,商标法第56条

《商标法》第56条主要围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展开规定。其第一款表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而第5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它旨在保护那些在正常商业流转中,因疏忽或缺乏专业知识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侵权商品的善意销售者。当销售者能够证明商品来源的合法性,即商品是通过正规渠道、合理的商业交易取得,并且能够准确说明商品的提供者时,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侵权的恶意,因此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可能需要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该条款平衡了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善意销售者的权益,既维护了商标法律秩序,保障商标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又避免了对善意销售者过于严苛的惩处,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商业流通环节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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