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56条第三款内容是什么,商标法56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等方面有着重要规定,其第三款内容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善意销售者的一种特殊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些销售者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一概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可能对这些善意销售者有失公平。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销售者必须确实不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要求销售者尽到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比如在正常的交易环境和流程下,无法通过一般的判断方式知晓商品侵权情况。其次,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例如提供正规的进货发票、交易合同等,以表明进货渠道是符合商业规范、有迹可循的。最后,需说明提供者,明确侵权商品的来源路径,这有助于商标权利人进一步追究上游侵权者的责任,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溯源查处。
此条款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它平衡了商标权利人、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既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商标价值,又给予善意销售者一定的宽容,避免其因不知情而遭受过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不影响消费者正常的商品购买和使用。另一方面,它对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要求销售者提供合法取得的证明和说明提供者,促使销售者在进货等环节更加谨慎,客观上减少了侵权商品的流通,推动市场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总之,《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在商标法律体系中有着独特且关键的作用,是对复杂商业现实的合理回应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