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性使用法律规定,商标性使用作为判断侵害商标权的前提要件
在商标法律领域,商标性使用是一个核心概念,它作为判断是否侵害商标权的前提要件,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我国法律对商标性使用有着明确规定。《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商标性使用的内涵与外延。
商标性使用之所以成为判断侵害商标权的前提要件,原因在于商标的本质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当他人的使用行为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时,才有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例如,甲公司拥有“美味佳”食品商标,乙公司在其生产的类似食品包装上突出使用“美味佳”字样,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存在关联,这种使用就是商标性使用,若未经甲公司许可,就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使用行为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就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一般也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在叙述性使用中,商家为了客观描述商品的特点、用途等,合理使用含有他人商标的词汇,只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就不被视为侵权。像“这是一款具有类似某知名品牌风格的产品”,这里的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准确把握商标性使用的法律规定,对于商标权人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市场主体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既保障了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利,又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会公众对商标的合理使用需求,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与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