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 关键词 | 拓展关联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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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 | 版权、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
| 合理使用 | 合理使用情形、合理使用规则、合理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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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在不涉及商业用途的前提下,个人为了自身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比如,学生为了写论文,从学术期刊上复制少量相关内容用于参考分析,这是被允许的。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个人提升知识水平和素养的需求,保障了公民获取知识信息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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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引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强调“适当”,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且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例如,文学评论家在撰写评论文章时,引用作品中的精彩段落来阐述观点,只要符合规定,就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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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新闻具有时效性和传播价值,这种合理使用是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国内外发生的重要事件。比如,电视台在报道重大会议时,播放会议现场的讲话片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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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媒体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类文章往往具有公共讨论价值,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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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集会上的讲话: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上的讲话可能包含重要的观点和信息,合理使用有利于这些内容的传播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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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满足了教育和科研活动的需要,促进知识的传承和创新。例如,教师为了课堂讲解,复印少量的文学作品片段分发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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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公务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履行职能过程中,可能需要参考、引用相关作品,这种合理使用是保障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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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等的特定使用: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些文化机构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等重要职责,这种合理使用有助于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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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表演: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交流。比如社区组织的公益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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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使得艺术作品能够以更多形式被传播和欣赏,促进了文化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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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这有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和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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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保障了盲人获取知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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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作品: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进一步扩大了对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推动了社会的公平和包容。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也平衡了社会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对于促进文化传播、创新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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