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册为什么还会无效
| 序号 | 关键词 | 拓展关联词 |
|---|---|---|
| 1 | 商标注册 | 商标申请、商标登记 |
| 2 | 无效 | 失效、失去效力 |
| 3 | 原因 | 缘由、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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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绝对禁止性条款:《商标法》规定了一系列商标不得使用的标志。比如,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若商标注册时违反了这些绝对禁止性条款,即便完成注册,后续也会被宣告无效。例如,将“中华”作为普通商品的商标注册,这明显违反规定,一旦被发现,商标必然无效。因为这些标志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和公共属性,不能被私人用于商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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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注册不能侵犯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如果商标的设计抄袭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即使该商标通过注册程序,在先权利人在发现后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比如,未经某知名艺人同意,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用于相关商品,就侵犯了艺人的姓名权,该商标会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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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一些申请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注册的商标。当真正的使用人提出异议或请求无效宣告时,抢注的商标一般会被认定无效。例如,某地区的特色小吃品牌,在当地已有一定知名度,但未及时注册,被他人抢注,这种情况下,小吃品牌的实际使用人有权维护自身权益,使抢注的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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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商标不能与在先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审查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导致相似商标被注册,但在后注册商标如果与在先商标构成冲突,在先商标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请求宣告在后商标无效。这是为了维护商标注册的唯一性和区分性,避免消费者混淆。
商标注册后并非一劳永逸,多种原因可能导致其无效。申请人在商标注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在先权利,诚信申请,以确保商标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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