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商标法》
《商标法》作为规范商标领域活动的重要法律,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起着关键作用。其中,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在商标管理执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商标权保护角度看,当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时,如果执法部门贸然做出处理决定,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处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例如,在一些复杂的商标纠纷中,多个主体都主张对某一商标拥有权利,此时执法部门暂停查处,等待权属问题在司法程序中得以明确,能够确保后续处理基于准确的权利归属,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从执法程序的科学性来讲,当权利人同时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由于司法程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往往更为全面和深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止案件查处,能够避免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比如,法院在审理侵权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对商标的使用、侵权判定等问题作出更具权威性的认定,行政部门等待司法结论后再恢复或终结程序,可使整个执法过程更加严谨、合理。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平衡商标管理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重要规则,它既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整体的商标执法秩序,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